《关于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37号)文件解读
2020年04月21日

[背景]

    近年来,国家高度重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工作,为更好地规范基金投资管理行为,在保证基金安全的前提下,使其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先后出台《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8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7号),明确从2018年起,各省(区、市)按年分批启动,到2020年底全面实施居民养老基金委托投资工作。辽宁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被列入2020年全面启动实施。

[依据]

国务院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

[目的]

更好地促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情况说明]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发《关于做好全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51号),我们转发各区、县(市)人社局、财政局认真贯彻落实。

《通知》中,一是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委托投资工作。要求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责任;统筹规划,强化落实;二是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摸底清查工作。要求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摸清底数,制定计划,基金归集;三是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协调配合,确保完成,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