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25日,我局印发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20号)。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号)。
2.《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辽人社﹝2020﹞6号)。
二、主要内容
核增医疗卫生机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所需经费通过现行渠道安排。
三、相关要求
1.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组织开展所属相关医疗卫生机构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核定工作。
2.市直相关医疗卫生机构需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总量,报市人社局核定,涉及财政补贴的,报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核定。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3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