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2020年08月11日

 

2020年7月,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科学技术协会 沈阳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等四部门印发了《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建设实施细则(试行)》(沈人社发〔2020〕62号),现就“候鸟型”人才工作站建设的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依据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部署,紧紧围绕沈阳老工业基地振兴发展的现实需要,深入实施《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着力推进柔性人才引进和保障机制创新,提升“候鸟型”人才服务水平,推动“候鸟型”人才工作站建设和规范管理。

二、建站载体

依托院士工作站设站单位、专家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辽宁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社科类社会组织等单位为载体进行建设。

三、相关工作

市人社局主要负责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网站建设及管理,收集需求信息,统筹相关工作,市科协和市社科联负责协助网站建设。市人社局、市科协、市社科联作为“候鸟型”人才工作站主管单位,根据工作职责和管理范围受理设站单位申请,择优选拔设立沈阳市“候鸟型”人才工作站,发放订制牌匾。

四、评估奖励

市人社局、市科协、市社科联每年按照责任分工分别对主管的“候鸟型”人才工作站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年度评估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给予3万元奖励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