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就业援助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60号)政策解读
2020年08月10日

 

为认真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进一步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创业工作,人社部门等四部门出台关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疫情期间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有关工作实施细则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1.补贴范围:

以下9类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后,本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①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②低保家庭成员;③残疾人;④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⑤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⑥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⑦烈属;⑧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简称“4959”人员);⑨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群。

2.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定额补贴,对于缴纳单项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4959”人员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其他人群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申报资料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持以下材料向户籍所在社区提出申请:

1.零就业家庭成员。持户口簿、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零就业家庭审批表。

2.低保家庭成员。持有效期内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3.残疾人。持本人残疾人证、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4.单亲抚养未成年者。持本人的离婚(丧偶)相关证明,户口簿证明抚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5.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持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结婚证,配偶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创业证。

6.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持民政部门发放的定期定量抚恤金补助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7.烈属。指烈士的直系亲属包括其父母、配偶、子女或抚养烈士成长的其他亲属。持《革命烈士证明书》及烈属与烈士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及烈属失业人员的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8.登记失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

9.上述人员另需提供社会保险编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并填报《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表样见附件,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供)。

(三)办理流程

申报→审查→汇总上报→拨付补贴资金

(四)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工作时限:每半年第一个月申请数据审核,数据审核结束后按享受补贴人员户籍所在地信息,将数据分发各区县(市)人社部门,90个工作日内发放上年度下半年补贴,7月1日起90个工作日内发放当年上半年补贴。

(五)受理部门及地址

申请人员户口所在地社区,部分区县为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

二、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疫情期间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1.补贴范围:经相关部门认定,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0日到2月22日)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生产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运输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认定),新招用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

2.补贴标准:根据2020年1至2月社保增员人数,每新招用1人给予1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申报资料

1.沈阳市疫情防控期间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1);

2.沈阳市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职工明细表(附件2);

3.劳动合同;

4.企业社保增员明细。

  (三)办理流程

生产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运输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认定→企业申报→市人社局初审→社保比对复审→拨付补贴资金

(四)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工作时限:自申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

(五)相应表格下载网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rsj.shenyang.gov.cn/

 (六)受理部门及地址

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就业部 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48号803室

(七)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

三、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企业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1.补贴范围: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企业为其实际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补贴标准: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企业为其实际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二)申报资料

1.沈阳市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审批表(附件1);

2.沈阳市企业新招用职工明细表(附件2);

3.劳动合同;

4.毕业证书;

(三)办理流程

企业申报→区县初审→市人社局复审→拨付补贴资金

(四)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工作时限:自申报之日起60个工作日

(五)相应表格下载网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http://rsj.shenyang.gov.cn/

 (六)受理部门及地址

区、县(市)、开发区就业服务部门。

(七)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

四、关于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1.补助对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的,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备案凭证且年度报告审核通过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补助条件

经相关部门认定,疫情防控期间(2020年1月20日到2020年2月22日)生产、运输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企业(生产企业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认定,运输企业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认定),通过机构推荐新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一名新增就业人员只能对应一家机构进行补助。

3.补助标准

对为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推荐成功就业的机构,根据企业2020年1至2月社保增员人数,给予每人300元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户机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申报资料

1.《沈阳市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

2.企业确认推荐成功上岗人员花名册

3.企业为推荐成功上岗人员缴纳的社保增员明细;

4.推荐成功上岗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5.机构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或其它可以证明的材料。

(三)办理流程

申报→审查→汇总上报→拨付补贴资金

(四)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

申报期限最晚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疫情结束时间以政府通报时间为准)。

(五)受理部门及地址

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国际部  沈阳市大东区大北街48号504室

(六)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

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20〕1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