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沈阳市事业单位及时奖励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0年04月02日

一、政策出台背景

(一)上级鼓励。2018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出台后,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通过文件、会议、讲话等多种渠道,鼓励支持各地积极研究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事业单位奖励措施。

(二)形势需要。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国家、省、市陆续发布文件,要求优待疫情防控一线的广大医务工作者,其中重要一条就是择优给予及时奖励。

(三)现实需求。目前我市还没有针对事业单位的奖励规定。2016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委组织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我市公务员及时奖励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1662号)规定了事业单位人员参照执行,但部分内容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相悖,需要出台独立的事业单位及时奖励文件。

综上,为建立科学规范、导向鲜明、形式多样、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奖励制度,激发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自觉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规范事业单位及时奖励工作,结合我市事业单位工作实际需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起草了《实施方案》。

二、政策依据

(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集体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第十三条规定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第十五条规定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号)第三条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贡献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有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

三、执行标准和范围

《实施方案》包括基本原则、奖励对象、奖励种类及条件、奖励权限及程序、奖励办法、工作要求”6个部分;还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奖励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及时奖励审批表》、《事业单位及时奖励证书、奖章、奖牌式样》等3个附件。主要明确了下列事项:

(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给予及时奖励。

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是事业单位及时奖励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及时奖励工作。

(二)奖励对象包括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在编在岗的处级(含)以下人员;及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三)奖励种类包括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四)嘉奖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行业(系统)主管部门批准并作出;记功由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记大功由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和记功的奖励决定。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五)对获得及时奖励的人员和集体颁发奖励证书、奖章、奖牌等,样式按照人社部规〔20184号规定的模板制作。奖金参照《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号)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奖励所需经费,由奖励主办单位或奖励单位通过现有经费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