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我市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根据沈人社(18)号文的规定: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落实失业保险企业稳岗返还及我市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疫情防控期间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参保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延长待遇领取期限;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政发〔2020〕6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就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0〕26号)。
二、主要内容
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为1%(单位和个人各0.5%)的政策期限延长至2021年8月31日。疫情防控期间,对符合条件的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80%;对符合条件的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坚持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金额(待我市政策出台后具体落实);将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和95%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 为疫情防控期间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的参保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按疫情防控期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95%执行;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密切关注CPI及食品价格指数,及时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三、操作方法
(一)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过程中直接执行此政策。
(二)稳岗返还:
1.企业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
3.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复审。
4.市财政拨付资金。
5.监督检查。
(三)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1.企业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2.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
3.市人社局牵头协调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成员单位复审。
4.市财政拨付资金。
5.监督检查。
(四)失业补助金申领方式同失业保险金一致。对符合享受延长待遇发放及领取价格补贴的失业人员通过系统筛查主动发放,无需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