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是什么?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9〕71号)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沈政发〔2017〕50号)、《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18号)文件要求,为促进困难家庭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发此通知。
二、《通知》内容有哪些?
1、我市辖区内的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中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脱贫家庭中的毕业年度的毕业生和特困人员、孤儿、残疾、烈士子女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的毕业生(以下称毕业生),并有求职创业意愿且首次申领求职创业补贴的困难毕业生。
2、补贴为一次性补贴,每人1000元。
3、补贴于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起的12个月)10月底前发放完毕。
三、相关要件有哪些?
1、毕业院校开具的毕业生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补贴毕业生需提供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四、有关要求?
1、各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要认真组织毕业生申领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工作,严格审核申报要件,建立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毕业生数据库,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毕业生名单需在校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毕业生姓名、身份证号码(隐藏或遮挡身份证号码部分数字)、所学专业、毕业时间、补贴标准,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后将公示图片或截图及汇总表上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求职创业补贴材料复核,秉承即来即办的原则,建立困难家庭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档案,将各类困难家庭毕业生申领补贴材料复印件、《沈阳市高校、中职(含技工学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审批表》等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备查。
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对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资金发放工作实施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及专款专用,保障求职创业补贴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毕业生本人账户中。对虚报、冒领求职创业补贴的单位及个人,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责任。
五、高频问答
问:可以各人名义申请此项补贴吗?
答:不可以。此项补贴由学校于在校学生毕业学年内统一组织申请,不接受个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