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兴沈英才计划”,鼓励企业全职引进高技能人才,规范、有效做好全职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11条,主要内容有: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中、省直驻沈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外埠高技能人才,且与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依法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技能人才可作为本办法中的申报人。
(二)申报人为高级工(国家三级)、技师(国家二级)、高级技师(国家一级)的,分别按每月600元、800元、1000元的标准申领生活补贴,最长申领36个月。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新引进时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应标准发放。
(三)申报时限须为到沈工作后一年内。申报人须首次新引进到沈阳就业,在政策执行起始日之前未在沈阳有过社会保险缴纳记录。申报人首次新引进到沈阳就业时,须已取得申报补贴所对应的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申报人申报补贴所对应的期间,必须在所在单位实际工作,定期领取工资薪酬,且缴纳社会保险。
(四)沈阳市全职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组织实施分为申报、审定、公示、资金拨付环节。
(五)申报人领取生活补贴期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自劳动关系解除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贴。申报人与本市 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符合申领条件的,可再次申请生活补贴。但政策享受期自首次申领补贴之日起连续计算不超过36个月。
(六)申报人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用人单位应严格审核, 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用人单位应每年1月份向其社会保险缴 纳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申报人领取生活补贴期间工资发放证明材料。未按时提供的,暂停生活补贴发放。劳务派遣员工可由用工单位提供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七)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疑点信息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核实查证。对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生活补贴资金的个人、单位,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追回所发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申报人及有关单位责任,并按规定将相关主体纳入失信人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八)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开展生活补贴工作的督导抽查;指导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生活补贴的受理、审核等工作。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生活补贴资金的筹集,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补贴的受理、审核、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实施对补贴申领过程的质量监管;开展对本辖区内补贴申领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生活补贴信息公开制度,应向社会公布生活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