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兴沈英才计划”,支持引才平台建设,着重发挥用人单位引才用才主体作用,我市出台了《沈阳市引才用才奖励实施细则》(沈人社发【2022】34号)。细则自2022年5月30日起实施。
奖励范围: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领域重点企业和市(区)属科研院所、院校、医院,外埠引进硕士及以上人才或者吸纳应届全日制硕士及以上人才。引进人才:指由沈阳行政区域外年度引进或回流我市的硕士学历及以上人才。吸纳人才: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年度高校应届毕业的全日制硕士学历及以上人才。
奖励条件:上年度引进、吸纳15名硕士及以上人才或5名博士(含博士后)人才。与人才签订3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引用人才单位。
奖励主体和标准:一次性奖励引用人才单位20万元。
申报程序:符合条件的单位,向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把关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确定奖励推荐名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汇总核准奖励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市政府审定后,由市级财政拨付奖励资金。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管理机制:奖励经费作为获奖单位引进和吸纳人才的专项经费,应专款专用。人才在合同期内离职的,获奖励单位应向所在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获得奖励单位3年内引进吸纳人才离职超过50%的,获奖励单位应全额退回奖励。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定期核查获奖单位人才在岗情况,按年度将核查情况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作为奖励,获得奖励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资金管理,接受监督审计。如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人才未实际落地或开展工作,一经核实,取消申报奖励资格,依法追缴财政支持经费,并纳入诚信黑名单,通报我市有关部门和各地区人才管理部门;失信个人和单位永久取消享受沈阳市政府各类财政支持资格;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