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关于调整辽宁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辽人社发〔2022〕14号)要求,进一步规范调整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办理管辖范围,有效提高仲裁案件办理效率,维护仲裁当事人双方合法权益,全力打造法治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进行完善调整。
一、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7.法律、法规规定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管辖范围
(一)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管辖范围
1.沈阳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2.部队师级单位在沈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3.在沈阳市取得合法就业资格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
4.在沈阳市、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认缴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6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5.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沈阳市,且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认缴注册资本在4000万元人民币(或者600万美元)以上的外地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6.在沈阳市民政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
7.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
(二)各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除辽宁省及沈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在沈阳市各区、县(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各区、县(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三)劳务派遣用工管辖范围的确定
在沈阳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劳务派遣用工的,以该劳务派遣单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信息依据上述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确定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
三、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及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2)请求事项(简单明确,注明时间段);
(3)请求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2.申请人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本年度《企业资料查询卡》;
3.申请人应当提供与被申请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如: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作证、工资证明、社会保险缴费凭证、考勤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等;
4.如有委托代理人还应当提供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5.如提供证人证言需提供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1.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时效;
2.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理范围;
3.不属于本级仲裁委员会管辖;
4.不具备申请主体资格;
5.申请标的不明确;
6.仲裁主体不明确;
7.工伤未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直接申请支付工伤待遇;
8.要求支付采暖费、住房公积金和精神损失赔偿;
9.法律、法规规定不由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风险提示
1.申请人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超过一年提出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原则上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超过一年且无正当事由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申请人的申诉请求。
2.当事人必须是实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与其权利义务有利害关系依法参加仲裁活动的公民或法人、其他组织,否则按申诉主体不适格予以驳回申请。
3.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所提出的请求事项应当简单明确注明时间段;同时有多项请求的,应当逐一列明。申请书中的请求事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其补充修改;拒绝修改的部分,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案件经查明有上述情况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驳回不符合要求的申请。
4.当事人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准确地提出自己的请求。对于没有事实依据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的请求以及超出法律规范的请求,当事人将承担败诉的责任。
5.当事人应在填写仲裁《申请书》后五日内按照本委通知要求签收《受理通知书》,并在签收《受理通知书》后五日内按照本委通知要求签收《仲裁庭组成通知书》。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6.举证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反诉条件的证据材料。
履行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提供证据。
主张劳动合同变更、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应提供证据。
因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培训、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双方均应提供证据。
当事人提供书证应当提供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
7.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及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
当事人举出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仲裁委员会又无法查证或者无须查证的,当事人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