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沈阳现代化都市圈“共享用工” 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2023年06月09日

政策依据:为贯彻落实《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的要求,推进沈阳现代化都市圈一体化发展,进一步加强沈阳、鞍山、抚顺、本溪、阜新、辽阳、铁岭、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等都市圈城市(区)在共享用工方面合作,依据《省人社厅转发〈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的通知》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精神

明确责任:明确协议备案责任,一是共享用工协议备案地应为原企业所属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二是备案材料:加盖双方企业公章的共享用工协议书;双方共享用工人员名单;共享用工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原企业进行共享用工前应充分征求劳动者的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按协商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劳动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职工不同意共享用工的,原企业不得强制共享用工。三是办理时限,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受理共享用工协议备案材料后,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对不符合要求的要进行告知。

具体举措:劳动者在现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与现企业在共享用工协议中进行约定。基金支出部分由原企业申领支付,基金支出外的企业承担部分由原企业和现企业在协议中约定解决。劳动者在共享用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现企业按照协议约定给予原企业补偿,协助原企业完成工伤认定等工作。

另附共享用工变更劳动合同协议(参考样本),为开展共享用工过程中变更劳动合同时参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