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4]12号)
《沈阳市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沈人社发[2009]21号)
《关于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85号)
执行范围
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上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和民生服务岗位人员。
调整后标准
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浑南区、沈北新区、于洪区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每人每月2100元。
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每人每月1900元。
全市困难家庭大学生民生服务岗位的岗位补贴每人每月2600元。
原市残联开发的民生服务岗位(慈爱儿康)人员的岗位补贴每人每月2600元。
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岗位补贴标准自2024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