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人社发〔2014〕72号文的补充通知的解读
2020年06月24日

2020年6月16日,我局印发了《关于沈人社发〔2014〕72号文的补充通知》(沈人社发〔2020〕47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将《补充通知》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补充通知》出台的背景

2014年,我局依据辽人社〔2012〕277号文件精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人社发〔2014〕72号),规定: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缴费人员,在2011年7月1日之后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享受遗属救济费,参照企业退休人员相关待遇执行。随着省级统筹制度推进,为解决2011年7月1日之后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丧葬待遇,结合沈阳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沈人社发〔2014〕72号文的补充通知》。

二、《补充通知》的主要内容

《补充通知》对沈人社发〔2014〕72号第六条做出了补充意见,凡在2011年7月1日之后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业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下同),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支付办法和标准仍按沈人社发〔2014〕7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三、内容的具体解读

【解读】《补充通知》是对文件沈人社发〔2014〕72号规定的补充和完善,同时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