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制发背景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开发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09〕21号),我市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按照2025年《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5〕32号)的相关规定,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已经更新。《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我市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4〕16号)中岗位补贴标准已经失效。同时,我市民生服务岗位已经到期结束,文件中涉及民生服务岗位补贴内容已经失效。
经征求市财政局和市残联意见,制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三部门关于废止我市公益性岗位和民生服务岗位人员岗位补贴标准相关文件的通知》(沈人社发〔2026〕7号)。
二、关键词解释
“公益性岗位”:指政府出资开发,以满足社区及居民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或特殊群体从事社会公共服务活动的临时性救助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按协议完成工作任务应享受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应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联系人: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就业部 黄欣然。
电话:31401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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