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2026年09月10日

解读单位: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解读人:陈初雨

联系电话:024-31401170

 一、政策背景、制定依据与政策衔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稳就业工作部署,扎实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减轻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负担,兜牢民生就业底线,根据辽宁省《关于加力实施稳就业支持政策的通知》(辽人社〔2025〕15号)、《关于修订〈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社规〔2024〕8号)文件精神,结合沈阳市实际,制定《沈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印发实施后,原《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有关就业援助事项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60号)涉及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内容废止。对《细则》实施前,已按照沈人社发〔2020〕60号文件申请并经审核享受补贴的人员,其剩余补贴期限可继续按照原文件执行。 

政策目标:精准帮扶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支持其灵活就业,降低社保缴费压力,促进重点群体稳定就业。

 二、主要政策内容解读

(一)补贴对象

 享受补贴人员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已经完成就业困难人员身份认定;二是实现灵活就业,在沈阳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关键词释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按照国家、省现行政策执行,目前共9类: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残疾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烈属;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接受人社部门介绍适配工作累计3次以上仍未能就业的人员。

(二)补贴期限(重点区分三类人群)

1. 登记失业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人员:距法定退休3年以内实现灵活就业,补贴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 连续失业1年以上,接受人社部门介绍适配工作累计3次以上仍未就业人员:补贴最长不超过12个月。

3. 其余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补贴标准

1. 同时缴纳养老、医疗保险:每人每月补贴200元;

2. 只缴纳养老保险或者只缴纳医疗保险单项:每人每月补贴100元。

(四)发放方式

先缴后补,申请人先行足额缴纳社保费用,补贴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拨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者本人个人银行卡。

三、业务办理指南

(一)受理地点

 本市户籍人员向户籍所属社区提交申请,非本市户籍人员向常住地所属社区提交申请。

(二)申报材料

1. 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

2. 《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辽宁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可查询认定记录的,无需提交)。

(三)办理流程

1. 社区初审:社区受理材料开展初审,初审合格录入辽宁省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2. 街道复审:街道(乡镇)完成复审。

3. 区县人社确认:区、县(市)人社部门核实确认补贴资格。

4. 公示:核实无误后公示5个工作日。

5. 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由区县将资金拨付至申请人个人账户。

四、其他说明

 各区、县(市)人社、财政部门要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依托社区窗口做好群众咨询答复,依托大数据比对结合人工核查做好补贴资格动态校验,确保补贴资金规范安全发放。如群众有政策疑问,可向属地社区、街道人社窗口或区人社部门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