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辖区内各企业(集团):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0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辽人社[2010]266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都应按照我市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结合本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本年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
二、对于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均处于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应按照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对于生产经营较好、经济效益增幅较大且职工人均工资水平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的企业,可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不应超过工资指导线的上线;其他各类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工资指导线的下线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是否调整职工工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方式与职工平等协商后确定。
三、各类企业都应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依据工资指导线协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幅度、工资分配办法以及工资增长具体额度等。工资增长应向艰苦岗位、一线工人、技术工人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好企业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缩小企业内部工资差距。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