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市各商业银行,市直各委办局、企业集团(公司),中央、部队在沈企业及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为加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简称《工资手册》)的监督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现就我市核发2011年《工资手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在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进行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简称《民办非企业证》),且在沈阳市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用人单位,均属核发《工资手册》范围。
二、用人单位应当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资手册》,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用人单位无论采取何种工资支付形式,如现金、转账(含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均应在《工资手册》中予以记载。《工资手册》是用人单位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付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合法凭证。所有企业均应凭《工资手册》提取工资性现金,用于职工工资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三、列入《工资手册》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执行。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四、《工资手册》的审核、签发、监督实行市、区(县、市)两级分级分类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1.中央、部队在沈企业;
2.市各委办局、行业管理办所属企业;
3.市各企业集团(公司)本部及下属企业;
4.在沈各金融机构;
5.上述企业与港澳台、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二)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1.区、县(市)、开发区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
2.驻区的民营企业;
3.驻区的私营企业;
4.驻区的外地驻沈企业、分支机构(含港澳台、外商独立投资经营企业的驻沈分支机构);
5.经社会团体管理办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6.上述企业与港澳台、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7.港澳台、外商独立投资经营的企业。
(三)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企业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工资手册》。
五、《工资手册》中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核定
(一)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依据企业经济效益提取的工资总量内,自主编制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二)中央、部队在沈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外地驻沈企业,在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下达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前,按企业本年度实发数额核入《工资手册》,待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后予以调整。
(三)其他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企业当年度实发工资总额基础上,按照集体合同中确定的年度工资增长比例进行确定,即核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为本年度实发额+本年度实发额×下年度增长比例。
(四)新办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及本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参考我市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确定初始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依据上述核定办法,用人单位将确定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和职工人数如实填入《工资手册》年度工资总额核定情况表,按隶属关系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签章后,根据全年使用计划安排,做好现金、转账(含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在内的月度工资总额提取数的支付记录及累计支付记录,经开户银行经办人签章确认,方可提取工资性现金。
在执行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中,遇有合理调整因素,可按上述核定办法随时对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予以调整。
六、核发《工资手册》所需要件
(一)换发下年度《工资手册》需提供的材料:本年度《工资手册》;劳动合同文本(劳动用工备案职工名册);集体合同;下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二)新成立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表》、《地税税务登记表》;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劳动合同文本(劳动用工备案职工名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港澳台、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通知书》或《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通知书》。
企业分户、并户凭上述手续和原《工资手册》办理。
七、对不按本《通知》要求核发《工资手册》,或已核发《工资手册》未使用《工资手册》支取工资的,依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工资手册》核发时间和有关要求
(一)核发时间
2011年《工资手册》的核发,从2010年12月20日始至2011年3月31日止。
(二)有关要求
1.《工资手册》实行免费核发,各部门在核发《工资手册》工作中不准收费和变相搭车收费。
2.《工资手册》年度内使用有效。对于企业要求补发以前年度《工资手册》的申请,不予批准。
当年度《工资手册》丢失,经企业开户银行核实并出具已发工资总额证明后,按原核发程序办理补发手续。
3.企业办理《工资手册》其工商注册地与税务登记地不一致时,以地方税务登记地为准。
4.企业在核发下年度《工资手册》时,应当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的要求,通过本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5.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参照我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广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九、《工资手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从2011年1月1日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使用“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工资总额审核专用章(编号)”,以前使用的各类工资总额审核印章即行作废。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