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营业管理部
沈人社发〔2011〕165号
关于核发2012年企业《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市直各单位,各企业集团(公司)、各商业银行,中央、部队驻沈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用人单位《工资总额使用手册》(简称《工资手册》)的监督管理,规范工资支付行为,根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96号令),现就我市核发2012年《工资手册》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资手册》适用范围
凡沈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且在沈阳市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用人单位,均属核发《工资手册》范围。
二、《工资手册》的使用和管理
1.《工资手册》是用人单位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付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合法凭证。用人单位应当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准的《工资手册》,在其开户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支取工资性现金,不准从其营业收取的现金中坐支。用人单位无论采取何种工资支付形式,如现金、转账(含信用卡、委托代发)、内扣等均应在《工资手册》中予以记载。
2.用人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实行市、区(县、市)两级分级分类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
(1)中央(法人单位)、部队在沈企业;
(2)市直各委办局、行业管理办所属企业;
(3)市各企业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
(4)在沈各金融机构(法人单位);
(5)上述企业与港澳台、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除上述单位外的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以税务登记为准)。
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企业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工资手册》。
3.各商业银行要切实有效地履行国家赋予的监督职能,严格执行工资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条例,把好支付关,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工资总额管理工作。一个企业只能在一家银行开设一个基本帐户,一切工资性支出必须凭《工资手册》从基本帐户开户银行支取;非基本帐户开户银行不得向企业支付工资性款项。对不提供《工资手册》以及违反《工资手册》使用规定,内容填写不完整的用人单位,开户银行不得为其支付工资性现金。开户银行要经常进行现金管理检查,对坐支、套取现金的企业,开户银行应按规定予以处理,并向人民银行通报。
4.对不按本《通知》要求核发《工资手册》,或已核发《工资手册》未使用《工资手册》支取工资的,依据《辽宁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四十五条,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工资手册》中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核定
列入《工资手册》的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执行。
1.中央、部队在沈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外地驻沈企业,在上级主管部门没有下达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前,按企业本年度实发数额核入《工资手册》,待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年度计划后予以调整。
2.其他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在企业当年度实发工资总额基础上,按照集体合同中确定的年度工资增长比例进行确定,即核定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为本年度实发额+本年度实发额×下年度增长比例。
3.新办企业根据社会平均工资水平、行业平均工资水平,参考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确定初始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4.依据上述核定办法,用人单位将确定的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和职工人数如实填入《工资手册》,到所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在执行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中,遇有合理调整因素,可按上述核定办法随时对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予以调整。
5.《工资手册》中核定的工资总额,可作为企业申报所得税时计算工资总额的依据。企业实发工资额在《工资手册》核准工资总额的限额内,税务部门可以予以税前扣除。
四、核发《工资手册》所需要件
1.换发下年度《工资手册》需提供的材料:本年度《工资手册》;劳动用工备案职工名册;集体合同;下年度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2.新成立的用人单位需提供的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证》副本;《国税税务登记表》、《地税税务登记表》;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核准通知书》;企业章程;劳动用工备案职工名册;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港澳台、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通知书》或《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通知书》。
3.企业分户、并户凭上述手续和原《工资手册》办理。
五、《工资手册》核发时间和有关要求
1.核发时间。从2011年12月20日始至2012年3月31日止。
2.有关要求
(1)《工资手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实行免费核发,各地区在核发《工资手册》工作中不准收费和变相搭车收费。
(2)《工资手册》年度内使用有效。对于用人单位要求补发以前年度《工资手册》的申请,不予批准。
当年度《工资手册》丢失,经企业开户银行核实并出具已发工资总额证明后,按原核发程序办理补发手续。
(3)企业在核发下年度《工资手册》时,应当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的要求,通过本年度劳动保障书面审查。
(4)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参照我市工资增长指导线,广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