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辖区内各企业: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13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辽人社发〔2013〕33号)精神,结合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近年经济发展、物价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现公布我市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1.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2%;
2.企业工资增长上线为17%;
3.企业工资增长下线为5%。
辖区内各类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状况,参照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年度工资增长的幅度。生产经营运行良好,经济效益水平较高,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参照工资指导线的上线拟定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正常,效益一般的企业,可参照基准线拟定工资增长幅度;生产经营正常,效益差的企业,可参照下线拟定工资增长幅度,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对部分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的垄断行业和企业,不能突破上线。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按照工资指导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增长幅度,并以此作为核定企业工资总额使用计划的重要依据,确保工资指导线落到实处。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