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23       来源:

沈人社办〔2017〕10号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按照市督考办的统一要求,依据《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制度》(沈政办发〔2017〕58号)总体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了《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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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制度的通知》(沈政办发〔2017〕58号)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清单,是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属于主动公开范畴的同一领域信息,在进行保密审查的基础上,以列举信息条目名称的方式形成清单,并予以公开。
  第四条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还要根据当年工作实际情况,将以下信息列入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一)组织机构:机构信息和法定职责、领导成员和工作分工、各职能处(科)室行政权力流程图;
  (二)政策法规:国家、省、市政策法规、部门文件等;
  (三)人事信息:干部任免信息、编制及现有人数等;
  (四)预决算、三公经费等行政经费信息;
  (五)审计结果信息;
  (六)市政府决定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要根据国家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新要求以及公众关切,确定信息公开年度工作重点,编制本部门、本系统主动公开信息目录,纳入清单管理并动态更新。
  第六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要协调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按照本制度建立本机关的各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第七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严格对照本制度要求,确保纳入清单管理的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实现应公开尽公开。
  第八条 对尚未纳入信息公开清单的领域,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加强研究,在严格履行保密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程序的基础上,逐步扩展清单覆盖范围,并积极稳妥地形成政府信息公开负面清单。
  第九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对政府信息公开清单实施动态化管理。属于清单内的政府信息,要自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或更新,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定期对不予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较为集中的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发现应公开信息和可转为主动公开的信息要主动公开。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要坚持"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公开政府信息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一条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要加强对政府信息的全过程监测,发现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在职责范围内要及时予以澄清。
  第十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要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府信息公开指南要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程序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要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十三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要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报告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改进情况;
  (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局政务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