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0日

沈人社发〔2020〕53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相关部门: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7〕79号)、《关于印发辽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沈阳市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0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对创业带头人扶持力度,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通知》(辽人社〔2017〕79号)、《关于印发辽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社〔2019〕276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  创业带头人的认定条件:

(一)沈阳辖区内,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通过创办经营实体实现自身就业并吸纳一定数量符合政策规定人员就业的劳动者。

(二)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或由政府其它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登记证明(注册地址为我市辖区)。经营实体类型包括: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村合作组织和除公有制企业外的各类经营实体。

(三)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依法纳税,热心公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吸纳就业人数达到3人以上(含3人);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三条  创业带头人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创业者可向创业所在地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沈阳市创业带头人申报认定表》(见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印件):

1. 《营业执照》副本或由政府其它登记管理机关发放的登记证明;

2.经营实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3.企业录用职工的身份证、《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

(二)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创业带头人的申请,并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材料报送所在街道。

(三)街道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受理社区报送的创业带头人的申请,并将符合条件的创业者信息录入“沈阳市创业带头人数据库”,同时将相关资料报送所在区、县(市)创业服务部门。

(四)区、县(市)创业服务部门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并在“沈阳市创业带头人数据库”中确认,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创业者有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批准,并在“沈阳市创业带头人数据库”中审核认定。认定通过,将认定申请者为年度的“沈阳市创业带头人”,并颁发牌匾。

第四章  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四条  创业带头人所创办实体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扶持。

(一)补贴条件

1.创业实体的法人代表必须是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创业带头人;

2. 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与招用的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3.创业实体需取得合法经营手续5年以内(包括5年);

4.申请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时创业实体必须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二)补贴期限

1.沈阳市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年度补贴制度。每年为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所创办实体办理上一年度的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

2.创业带头人创办的实体,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自缴纳之日起给予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以上(含10人)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以上(含5人)的企业,自社保缴纳之日给予最长不超过24个月的补贴。

(三)补贴标准

创业带头人所创办实体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创业带头人的经营实体为员工在补贴年度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企业承担部分由区、县(市)财政给予全额补贴,市财政局对区、县(市)承担部分给予70%补助。

(四)申报材料

除创业带头人认定材料外,申请补贴单位还需提供:

1.《沈阳市创业带头人申报认定表》;

2.补贴年度经营实体的《劳动用工录用备案登记名册》(经营实体盖章);

3.填写的《沈阳市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

4. 创业扶持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见附件3)及缴费票据;

5.申请补贴年度职工工资发放表。

(五)申办流程

1.符合申请补贴条件的创业带头人持申请补贴所需材料到创业实体所在区、县(市)创业服务部门申请;

2.区、县(市)创业服务部门对申请材料、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保信息及带头人企业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汇总形成资金申请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县(市)财政局申请补贴资金,区、县(市)财政局按照核定总金额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县(市)创业服务部门,由区、县(市)创业服务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创业带头人企业银行账户,全年补贴发放工作应于当年5月末前完成。

3. 7月末前,区、县(市)创业服务部门应将当年区、县(市)实际补贴资金发放情况上报市创业指导部门,市创业指导部门根据实际补贴资金总额的70%向市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市财政局根据市创业指导部门申请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区、县(市)财政局。

第五章  管理考核

第五条  创业带头人认定和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要求高的工作。各区、县(市)要高度重视,设专人负责,扎实推进,确保政策落实,进而形成扶持创业带头人和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创业带头人认定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落实,并负责对区、县(市)开展创业带头人认定工作和落实创业带头人扶持政策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区、县(市)创业服务部门负责本辖区创业带头人材料的认定、经营实体实地勘验和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同时建立创业带头人数据数据库,做好统计工作。

第八条  按照职责分工,各级创业服务部门应做好全市补贴申请的受理、复核和发放,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第九条  社区、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部门负责辖区内创业带头人培养工作,受理创业带头人申请材料,留存相关材料复印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建立创业带头人信息台账。

第十条  创业带头人资格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区、县(市)创业服务部门对其认定的创业带头人采取年度考核,对后续年度不符合创业带头人认定条件的将取消其创业带头人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已享受2018年度(含)及以前年度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的企业按照原创业带头人社保补贴政策执行,原《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创业扶持工作的通知》(沈劳社发〔2006〕31号)中同本文件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执行。


附件:

1.沈阳市创业带头人申报认定表

2.沈阳市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3.创业扶持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明细表



文件链接:关于沈阳市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解读

文件链接:图解:关于沈阳市创业带头人管理办法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