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辽人社发〔2021〕19号),充分发挥新就业形态带动就业创业的重要作用,积极拓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渠道,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维护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企业依法合规用工督促指导
指导和督促企业准确理解法律政策,依法合规用工,积极承担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健全合理劳动报酬保障制度
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督促企业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引导平台企业合理制定劳动规则和算法,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加强劳动者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将企业及其合作企业违法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纳入沈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记录。
三、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社会保障水平
引导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化解平台企业工伤风险和维护劳动者工伤权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由企业和劳动者共同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未与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按照辽宁省《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辽人社〔2020〕23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自愿在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省外(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享受与本市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同等的参保缴费和社保经办服务,达到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时可依法领取待遇。
按照《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沈医保发〔2022〕2号)文件精神,符合参保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沈阳市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依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四、完善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就业服务体系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消除就业歧视,企业招用劳动者不得违法设置性别、民族、户籍等歧视性条件,不得以缴纳保证金、押金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违法限制劳动者在多平台就业。
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灵活就业与新业态就业服务相关业务,为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灵活用工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灵活就业岗位精准对接、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多项服务。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分级设置灵活就业信息发布专栏,组建灵活就业微信群,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支持人力资源机构建设线上线下灵活就业和新业态就业服务平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多方合作,为相关人员和企业提供更好的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
五、推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
探索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立我市“新业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保障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提升权益;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实现技能就业、稳定就业;将网约配送员、网约车驾驶员、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相关职业纳入各地培训项目目录;鼓励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申领、使用职业培训券,享受培训等相关政策。
六、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渠道
推进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监测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打造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同工作机制,“监测+服务+保障”的服务体系,市、区、街道三个层级服务网络,更好地维护和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和为新业态企业服务。畅通“12333”等便捷维权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定期组织开展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活动,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加强治理拖欠劳动报酬、违法超时加班等突出问题,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鼓励新业态企业组建劳动争议调解部门,搭建平等协商平台。劳动人事争议基层调解组织要依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纠纷调解、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附:关于印发《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19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