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
为加强我市劳务派遣单位的行政监督管理,进一步促进劳务派遣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公司法》,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全市2023年劳务派遣单位年度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二、核验对象
2023年12月31日前依法获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其中,在2023年10月31日后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只提交附表1、2、3、4、5。
三、核验内容
劳务派遣单位(含劳务派遣单位分公司)经营业绩、用工信息、合同签订、社保参保、报酬支付、派遣业务、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是否一致等情况。
四、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2023年劳务派遣财务专项审计报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二)2023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表(附件1);
(三)2023年度劳务派遣人员基本情况表(附件2),在“风险较大行业(工伤费率2.0%以上)”栏中对“安全生产问题易发、多发的建筑、交通、化工等行业及危险岗位”进行明确;
(四)2023年度劳务派遣人员社保缴纳情况表(附件3);
(五)2023年度派往用工单位情况统计表(附件4);
(六)2023年12月份被派遣劳动者的花名册、工资明细及发放凭证;
(七)2023年12月份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及参保人员明细;
(八)2023年度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税务开票记录的复印件,2023年12月份用工单位参加社保人员情况;
(九)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银行流水(按照成立日期提供);
(十)经营场地合法使用证明(含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
各单位提交的材料用档案袋装好,在外面注明单位名称、地址及许可证号码,并携带《劳务派遣单位年度报告承诺书》(附件5)。
五、有关要求
(一)各劳务派遣单位要如实报告,不允许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人社部门将根据税务、劳动监察、社保以及用工备案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详细核验,一经发现虚假材料,将依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予以处罚。
(二)各单位要高度重视2023年劳务派遣财务审计报告工作,要认真按照国家对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对在年度核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三)请各劳务派遣经营单位务必于2024年3月31日前将提交的年度报告材料(其中:附件1、2、3、4同时报电子版和纸质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9007室)。
对违反以上要求或逾期未报送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的,由行政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时间为15天,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吊销、不予延续或纳入“信用中国”失信企业“黑名单”等处罚,并在网站进行公示。
附件: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联系电话:22855276 2251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