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04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4〕5号)的有关精神,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延长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二、调整稳岗促就业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启动实施条件,2024年暂停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其中,对于2023年内核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可在证书核发一年内,继续按原规定申领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技能提升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享受,已享受同一职业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

三、防范基金风险。加强待遇领取资格审核和发放环节数据比对,对同一单位当月超过10人集中离职申领失业保险金、申领失业保险金人数超过参保总人数的50%、在最后参保单位缴费不足3个月即申领失业保险金等情形重点开展核查,严厉打击违规领取、冒领、骗取基金行为。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