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公需科目在线学习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5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高质量实施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进一步提升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规范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公需科目(以下简称“公需科目”)在线学习,确保学习质量和效果。按照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公需科目在线学习的通知》(辽人社明电〔2024〕11号),现就开展2024年度公需科目在线学习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学习时间

2024年5月至12月

二、学习对象

全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三、学习形式

在互联网平台,学员搜索“辽宁省干部在线学习网”(https://www.lngbzx.gov.cn),从专业技术人才在线专区入口,登录个人账号,完善个人信息项,选择在线课程,采用“在线学习”形式进行。

四、学时要求及考试安排

参加网络自学累计不少于50学时,可从平台推荐专题课程中选学,也可自行选学。

2024年度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学习不安排全市统一考试。各地区、各单位如需组织考试的,可在《专业技术人员职业道德专题》《当代科学技术前沿知识读本》2门科目中选择考试项目,由各地区、各单位向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采取在线或线下考试方式进行,全部考试需在11月30日前完成。线下考试由省里从题库统一抽取试题,各地区、各单位负责试卷印刷、考试组织、成绩评判等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指导,切实把专业技术人员公需科目培训工作提高到重要议事日程,按 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超出学习期将无法补学。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二)做好在线学习。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学习纪律 和管理制度,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 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作为职业资格登记或者注册的必要条件的,从其规定。

(三)落实工作责任。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在线学习参学、组织与联络工作。各地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安排专人担任公需科目在线学习联络员,切实做好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咨询解答、学员管理、学习服务等工作,确保联络员办公电话畅通。因单位未组织、无法参加在线学习的学员,由所在区县联络员负责具体工作。未报送联络员或者联络员有变更的,请于6月26日前将《联络员登记表》(附件2)盖章扫描后发至指定邮箱。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联系人:赵允铎

联系电话:(024)22539012

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联系人:苏云深

联系电话:(024)31401826


附件:

1.2024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公需科目培训任务计划表.docx

2.联络员登记表.docx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