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的规定,我局拟对在本市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质,许可证有效期2024年8月1日-8月31日届满未办理延续的家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行政许可注销。
现将未申请延续企业名单(详见附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2024年10月18日-10月28日),如有疑义,请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公示期满无异议我局将依法进行公告注销。
联系电话:024-83962014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