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到期未延续的企业进行行政许可注销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2-12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的规定,我局拟对在本市已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资质,许可证有效期2024年10月1日-10月31日届满未办理延续的3家劳务派遣单位进行行政许可注销。

现将未申请延续企业名单(详见附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2024年12月12日-12月20日),如有异议,请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公示期满无异议我局将依法进行公告注销。

联系电话:024-83962014


附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到期未延续的3户企业名单.xlsx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