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师(员)资格培训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15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

为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扩大覆盖企业面,进一步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在劳动关系政策服务、监测预警、矛盾化解等工作中的重要作用,解决劳动关系工作“最后一公里”问题,沈阳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开展2025年劳动关系协调师(员)资格培训和考试工作,考试通过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培训名额及对象

1.四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员):90人

对象:各企业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

2.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员):15人

对象:各企业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

二、培训内容

1.基础知识:职业道德、劳动保障法律、劳动关系基础理论、人力资源管理、劳动经济学等相关学科的基础知识。

2.专业技能:劳动合同管理,包括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等环节的操作与风险防范;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管理,掌握协商技巧、合同条款制定及履行监督;劳动规章制度建设,了解制度制定的程序、内容及合法性审查;劳动争议处理,学习争议的预防、调解、仲裁和诉讼的方法与技巧。

3.实践应用:通过案例分析、模拟谈判、角色扮演等方式,提升学员在实际工作中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报名要求

1.报名时间

2025年5月15日—5月25日。

2.报名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注:需提供工作证明和单位社保证明。报考人员一年之内已取得1个以上证书(以发证日期365天为周期)或按“工作年限”报考,如“职业跨度大,不符合从业规律”,报名无效,证书数据无法上网。

四、考核方式

培训结束后,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职业等级鉴定机构参加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实践操作考核(考试时间另行通知)。考核成绩合格的学员,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师三、四级职业技能证书。

五、经费来源

已分配名额的各区、县(市)总工会及产业工会人员培训费和鉴定费,由市总工会统一支付。四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费每人980元、职业能力鉴定费300元。三级劳动关系协调师培训费每人1500元、职业能力鉴定费350元。

六、有关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各单位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提升企业参与劳动关系协调师培养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更多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人员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严格标准,严格要求。要严格落实相关规定和申报条件,按确定的人员范围,确定参加全国“劳动关系协调师” 资格培训和考试人员。

3.按时上报,保证课时。各单位要按时上报培训的相关材料,保证学员学习时间。

(联系人:谷鹏,电话:13998826581)


附件:2025年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名额分配表



沈阳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5年5月13日

附件

2025年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名额分配表

序号

单位

三级(人)

四级(人)

1

和平区总工会

1

5

2

沈河区总工会

1

5

3

铁西区总工会

1

5

4

皇姑区总工会

1

5

5

大东区总工会

1

5

6

于洪区总工会

1

5

7

苏家屯区总工会

1

5

8

沈北新区总工会

1

5

9

浑南区总工会

1

5

10

新民市总工会


5

11

辽中区总工会


5

12

法库县总工会


5

13

康平县总工会


5

14

国防工会

1

5

15

机械轻化工会

1

5

16

服务业工会

1

5

17

教科工会

1

5

18

城建工会

1

5

总计


14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