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8〕150号)相关规定,现对宋阳等191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行公示,自2025年6月12日至6月18日,公示期7天,如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请于6月18日17时前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向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请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邮编:110000 联系电话:024-22899339
附件:
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