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稳岗扩岗专项贷款资格审核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6-01-21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适用依据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关于扩大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支持范围的通知》(沈人社函〔2025〕18号)

二、适用对象

稳岗扩岗专项贷款适用对象为沈阳市范围内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三、认定标准

(一)具有合法经营实体、实际开展经营满6个月及以上且目前仍在正常经营的;

(二)经营实体无未偿还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

(三)用工人数不少于 10人;

(四)申请贷款前1年内用工人数未减少或用工人数减少水平低于上年度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且无拖欠员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等不良记录;

(五)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信用良好,经营稳定守信,具备还款能力。

四、受理机构

申请主体社保缴纳所在地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

五、办理要件

(一)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二)经营实体无未偿还的稳岗扩岗专项贷款承诺书。

六、办事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向社保缴纳所在地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

(二)审核。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认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核发《稳岗扩岗专项贷款资格审核表》(详见附件2),在《稳岗扩岗专项贷款资格审核表》上打印相关表项并加盖公章,该表有效期三个月。

七、办理时限

资格审核即时办结

八、授信管理

(一)单户企业授信上限5000万元,个人授信上限1000万元(含)。

(二)申请主体凭《稳岗扩岗专项贷款资格审核表》自行与开通稳岗扩岗专项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联系,经办银行对申请主体开展授信调查,按照有关规定独立审贷、自主贷款,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有权拒绝办理相关业务。


附件:

1.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联络表

2.稳岗扩岗专项贷款资格审核表


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2026年1月21日



附件1

区、县(市)就业服务机构联络表

机构名称

业务科室

机构地址

咨询电话

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创业部

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

31912665

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就业创业

服务部

沈阳市沈河区万柳塘路111号

22898851

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就业创业科

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

25711219

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创业保障部

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92号

67983850

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创业科

沈阳市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

86459397

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就业创业

服务部

沈阳市浑南区全运路109号  沈阳创新天地H座8楼802室

24212133

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创业部

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

25321411

沈北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就业创业部

沈阳市沈北新区耀阳路   18-12号505室

88087366

苏家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创业服务

中心

沈阳市苏家屯区雪松路55号

89814045

辽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创业科(创业担保贷款)

沈阳市辽中区政府路118号

27796611

新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创业科

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27515536

法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创业部

法库县兴法东路20号

87103707

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创业服务部

康平县迎宾路99号A

87346779



附件2

稳岗扩岗专项贷款资格审核表

申报单位/个人 (盖章/签字):                申请日期: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姓名


单位地址


单位类型


经济类型


隶属关系


所属行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当前用工人数

(以提出贷款申请

时间为准)


1年内用工减员率

(如增长通过

负数体现)


认定意见

                               单位公章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由县(区)就业服务机构、经办银行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