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6-05-19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8〕150号)相关规定,鉴于国立军等44人的鉴定结论采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本人或工伤职工单位,现将鉴定结论依法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邮编:110000


附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公告名单.xlsx



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