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8〕150号)相关规定,现对2026年8月6日参加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杨宁等111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如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有异议,请通过书面形式向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反映,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请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通讯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劳动能力鉴定中心
邮编:110000
附件:
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示名单.xlsx
沈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26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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