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沈阳市吸引集聚高校毕业生“莘莘学子逐梦 沈阳”专项行动若干政策措施(试行)》(沈人才领〔2022〕4号)文件精神,建立校企双制联合培养高技能人才制度,加快培养适合企业发展的高技能人才,更好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对象
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且未列入失信记录的各类企业。
二、申报条件
1.企业与高校、职业院校(包括技工院校,下同),通过订单班、订制班、冠名班等多种形式合作办班培养在校生,办班期限不少于1年;
2.企业与高校、 职业院校在办班前需签订人才定向培养协议,每班学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学员可在不同专业、班级中遴选,同一学员最多只能接受一次办班培养;
3.办班企业应为合作办班学员预留工作岗位。
三、奖励标准
对企业与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办班,签订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订单班学员毕业后与培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养奖励。奖励资金从人才专项或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
四、校企合作内容
(一)校企合作基本模式为企业与学校签订人才定向培养协议,校企双方将在产学研三方面展开全方位的深度合作,建立标准、规范、有效的校企合作新模式,用前沿的技术、先进的管理培养学生。
(二)按照企业人力资源配置计划和技术要求,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教学指导方案,共同培养技能人才。对学生实施量身订制培养计划。实施订单培养的班级可以采取冠名制管理形式。学生可以在学校集中学习,然后到企业实习,有条件的可以采取在学校和企业实行工学多次交替的学习方式。
(三)学校可以聘请企业技术专家作为兼职教师到校兼课;学校教师定期到企业定岗进修,了解新技术、新工艺,改进教学;双方共同评价教学效果。
五、校企合作备案及奖励程序
(一)校企合作备案程序
符合条件企业可随时向所在地区、县(市)人社部门提交校企合作备案申请,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企业订单班备案申报表、校企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定制专业及课程计划、企业订单班人员信息表。各区、县(市)人社部门需在收到申报材料10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市人社局备案(本细则实施之日,已开展“订单班”校企合作且培养对象未毕业的,企业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到所在地区、县(市)人社部门申请补报备案手续)。
(二)奖励资金发放程序
1.企业申报。企业按协议接收高校、职业院校“订单班”毕业生,并为接收的人员缴纳12个月社会保险后,应于6个月内向所在地区、县(市)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培养奖励资金。申报材料包括奖励资金申报表、奖励资金发放明细表、企业诚信承诺书、毕业证、招录人员工资发放明细及社保缴费证明。
2.受理审核。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负责受理、审核及数据比对,自受理30日内形成拟奖励资金发放名单。
3.资金发放。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于30日内完成复核、汇总及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资金发放至相关企业。
六、其他事项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到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并将其纳入全市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内容。人社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动校企合作工作有效开展。
(二)注重宣传引导。依托互联网、基层公共服务平台、新媒体等各种方式加强对校企合作的广泛宣传。引导社会各界、企业和院校了解校企合作政策、有效的解决毕业生就业问题。
(三)严格监督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教育部门要做好相关业务培训, 强化工作指导。企业和院校须严格按照协议要求依据教学计划开展培养培训工作。 参加订单班培养的毕业生就业一年内,不可兼得其他项技能培训补贴。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的个人、企业和院校依法列入失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沈阳市校企双制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沈阳市校企双制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申报对象
在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且未列入失信记录的各类企业。
三、申报条件
1.企业与高校、职业院校(包括技工院校,下同),通过订单班、订制班、冠名班等多种形式合作办班培养在校生,办班期限不少于1年;
2.企业与高校、职业院校在办班前需签订人才定向培养协议,每班学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学员可在不同专业、班级中遴选,同一学员最多只能接受一次办班培养;
3.办班企业应为合作办班学员预留工作岗位。
四、奖励标准
对企业与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办班,签订人才定向培养协议并经人社部门备案的,订单班学员毕业后与培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养奖励。
五、申报材料
(一)申报备案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
2.企业订单班备案申报表;
3.校企人才定向培养协议;
4.定制专业及课程计划;
5.企业订单班人员信息表。
(二)申报资金材料:
1.奖励资金申报表;
2.奖励资金发放明细表;
3.企业诚信承诺书;
4.毕业证;
5.招录人员工资发放明细及社保缴费证明。
六、办理流程
申报→审核→复核→拨付资金
七、申报时间及工作时限常年受理。
八、受理部门及地址
和平区:和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和平区长白西路51号和平区政务服务中心A座1111
沈河区:沈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沈河区万柳塘路111号
铁西区:铁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铁西区北一西路50号人力资源产业园B704
皇姑区:皇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皇姑区金山北路21-8号
大东区:大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大东区小十字街140号7楼706
浑南区: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浑南区全运路109号创新天地H827室
于洪区:于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于洪区黄海路37号于洪区政府北楼408
沈北新区:沈北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沈北新区耀阳路18号
苏家屯区:苏家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苏家屯区雪松路55号
辽中区:辽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辽中区蒲东街道蒲水路28号市民服务中心
新民市:新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新民市南环东路21号
法库县:法库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法库县兴法东路22号
康平县: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康平县迎宾路99C
九、联系方式
和平区:31912272,沈河区:22898021,铁西区:25910815,皇姑区:86459252,大东区:24150012,浑南区:24210635,于洪区:25321408,沈北新区:88043266,苏家屯区:89810027,辽中区:87821329,新民市:27622552,法库县:87103703,康平县:87342164
十、政策依据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教育局 沈阳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开展校企双制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2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