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措并举支持市场主体稳岗位保用工
(一)企业(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对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2.适用标准:用人单位每新招收一名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给予一个年度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组成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获取单位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补贴。
(二)双元制校企合作建设项目补助
1.适用对象:与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签订订单班协议的我市区域内的各类企业。
2.适用标准:给予项目建设单位50万-100万元的财政补助资金。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在本市依法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以与企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新招用1年以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转岗(改变职业工种)1年以内,有技能提升需求的技能岗位员工为主要培训对象,按要求完成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可申报培训补贴。
2.适用标准: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四)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助
1.适用对象:我市各类企业录用应届(毕业一年以内)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全日制统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用工补助。
2.适用标准:企业每新招收一名符合上述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给予1000元的用工补助。
(五)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项目补助
1.适用对象:我市企业、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大学、技工学校、培训机构。
2.适用标准: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补助30万-100万元。
(六)技能大师工作室(站)建设项目补助
1.适用对象:在我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应具备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活动;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办法并规范运作;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技能攻关和推广活动和企业新型学徒制任务。工作室带头人一般应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技能水平,技能拔尖、技艺精湛并具有较强创新创造能力和社会影响力,或具有绝技绝活并在积极挖掘和传承传统工艺上作出较大贡献。
2.适用标准: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补助10万元。
(七)全职新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
1.适用对象: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中、省直驻沈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外埠高技能人才。
2.适用标准:申报人为高级工(国家三级)、技师(国家二级)、高级技师(国家一级)的,分别按每月600元、800元、1000元标准申领生活补贴,最长申领36个月。
(八)全职新引进高技能人才购房补贴
1.适用对象:我市各类企业全职新引进的非沈阳市户籍,年龄55周岁以下的高级技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
2.适用标准:高级技师、“全国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在我市购买首套商品住房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购房补贴。
(九)沈阳市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一次性建园补助
1.适用对象:本市范围内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2.适用标准:对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建园补助。对获得更高等级的,给予一次性差额补助。
(十)沈阳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承办公共服务奖励
1.适用对象: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已办理业务备案,且年审合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适用标准:每年评选总量不超过 20个活动,按总量排名的30%、30%、40%,分别给予6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于落地项目,满一年后,落地效果获得主办单位认可,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10万元活动奖励。
(十一)沈阳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个人引进人才(团队)奖励
1.适用对象: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或已办理业务备案,且年审合格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2.适用标准:对服务机构和个人引进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海外人才、入选“兴辽英才计划”或“兴沈英才计划”的“带土移植”高层次人才团队等4类人才(团队)给予2万-20万元的政策奖励,每家服务机构或个人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拓宽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
(十二)就业见习补贴
1.适用对象:经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参加3-12个月的就业见习,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2.适用标准:见习期满留用率50%(含50%)以下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500元,留用率超过50%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300元,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
(十三)沈阳市高校毕业生首次购房补贴
1.适用对象:(1)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就业创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研究生(硕士、博士)毕业生,在沈首次购房(2017年1月1日后购房),申请时毕业年限、首次购房时间均不超过五年,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2)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可享受相应层次购房补贴政策。
2.适用标准:本科毕业生补贴2万元,研究生中硕士毕业生补贴4万元、博士毕业生补贴7万元。
(十四)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专项安家费
1.适用对象:到我市县域地区企业就业,签订3年以上(含)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在该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毕业5年内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适用标准:2000元/人。
(十五)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企业就业生活补贴
1.适用对象:毕业5年内在我市县域地区企业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沈阳户籍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适用标准:大专生每月500元、本科生每月8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
(十六)“三支一扶”人员工作生活补贴
1.适用对象:需要根据当年部省的要求确定对象范围。2025年重点招募2025年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辅助招募2023年、2024年毕业离校未就业的省内生源普通高校毕业生。
2.适用标准:“三支一扶”人员在岗期间的工作生活补贴,按照基层服务单位所在地区乡镇机关或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录用(聘用)工作人员试用期满后的工资水平确定标准,并根据同岗位人员待遇调整情况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动态调整。
(十七)校企双制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奖励
1.适用对象:与高校、职业院校(包括技工院校)签订人才定向培养协议的我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且未列入失信记录的各类企业。
2.适用标准:订单班学员毕业后与培养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一年及以上社会保险的,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培养奖励。
(十八)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辽宁籍或在辽宁高校就读的外省户籍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2025届至2026届毕业学年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每人每年原则上只可参加1次专业转换培训。毕业后曾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不在培训范围之内。
2.适用标准:培训补贴根据不同专业培养期限和补贴标准,直补培训机构,具体参照《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免费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工作的通知》(沈人社〔2024〕2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激发活力扩大就业容量
(十九)支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适用对象: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受户籍限制)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2.适用标准: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合伙经营最高额度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二十)支持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1.适用对象: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2.适用标准: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400万元。
(二十一)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助
1.适用对象:在我市辖区内为创业企业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创业指导服务、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帮助创业者完善成果(创意)、制订商业计划、搭建团队的创业孵化基地。
2.适用标准:对达到补贴标准的“沈阳市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基本运营(水电暖、物业管理费、场地租金等支出)和公共服务等费用50%的运营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年,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二十二)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等级评定奖励
1.适用对象:在我市经营的市级、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
2.适用标准:对在创业孵化基地等级认定中认定为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十三)大学生创业场地(租)补贴
1.适用对象:对未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租赁场地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2.适用标准:根据实际租赁期限按月给予,标准为3000至10000元/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依据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释义文件)
(二十四)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贴
1.适用对象:首次在我市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毕业5年内(以毕业证书登记时间为准)成功申领我市创业担保贷款的高校毕业生。
2.适用标准: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创业的小微企业补贴标准提高至6500元。
(二十五)创业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面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就业转移劳动力等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创业培训的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
2.适用标准:参照《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沈人社发〔2024〕20号)。
(二十六)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2.适用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依据辽宁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释义文件)
(二十七)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
1.适用对象:(1)专科、本科或硕士学历普通高校全日制毕业生(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我市户籍,毕业两年内(其中,毕业超一年的须在毕业后新落户我市);②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2)普通高校(含教育部认可的境外高校)全日制博士毕业生申请时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我市户籍,年龄不超过45周岁;②毕业后在沈缴纳养老保险未超过2年;③在沈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缴纳养老保险。(3)面向国内知名高校定向选调的选调生,可享受我市相应层次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政策。
2.适用标准:大专生每月300元、本科生每月6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200元、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双一流”建设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老字号”“原字号”产业领域生产一线或养老保险缴费单位注册地在新民市、辽中区、法库县、康平县的高校毕业生,生活补贴标准上浮10%。符合多重提标条件的,不重复提标。
四、强化帮扶兜牢民生底线
(二十八)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适用对象:以下11类登记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①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②低保家庭成员;③残疾人;④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⑤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⑥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⑦烈属;⑧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⑨脱贫劳动力;⑩农村低收入劳动力;⑪省政府文件规定的其他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人群。
2.适用标准: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定额补贴,对于缴纳单项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可申请享受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单项补贴每人每月100元。“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1年以内的”人员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补贴,其他人群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十九)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适用对象:面向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就业转移劳动力等就业重点群体开展就业技能培训的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
2.适用标准:参照《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沈人社发〔2024〕20号)。
(三十)困难家庭子女减免学费补贴
1.适用对象:我市城镇零就业、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和军属、烈士遗属家庭子女(人社与教育部门统筹发放)
2.适用标准:按照实际产生学费的60%-100%给予学费补贴。
(三十一)沈阳市就业帮扶载体专项奖补
1.适用对象:我市具备一定生产经营规模、吸纳脱贫劳动力(即已脱贫的原建档立卡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中符合规定的劳动力)就业数量多、成效好的,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起到一定示范作用且被认定为市级就业帮扶载体的单位和实体。
2.适用标准:(1)建筑面积达到1500平方米以上或占地面积达到100亩以上、吸纳不少于10名脱贫劳动力相对稳定就业,或季节性临时聘用脱贫劳动力20人以上、12个月内给付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标准的就业帮扶载体,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补。(2)建筑面积达到2500平方米以上或占地面积达到150亩以上、吸纳不少于20名脱贫劳动力相对稳定就业,或季节性临时聘用脱贫劳动力30人以上、12个月内给付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标准的就业帮扶载体,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补。(3)建筑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或占地面积达到250亩以上、吸纳不少于30名脱贫劳动力相对稳定就业,或季节性临时聘用脱贫劳动力40人以上、12个月内给付每人劳动报酬总额超过当年省定标准的就业帮扶载体,给予35万元一次性奖补。(4)符合条件被认定为市级就业帮扶载体,但申请条件尚未达到上述奖补标准,可按照吸纳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人数,一次性给予每人1000元奖补。
(三十二)技工院校国家奖学金
1.适用对象:奖励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奖励名额由国家省确定下达。
2.适用标准:6000元/生。
(三十三)技工院校免学费
1.适用对象:对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族地区学校就读学生、戏曲表演专业学生免除学费(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2.适用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学费标准执行(不含住宿费)。
(三十四)技工院校助学金
1.适用对象: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适用标准:每年2300元/人。
(三十五)技工院校生均费
1.适用对象:本地区经济发展、职业教育布局调整予以保留的全部独立设置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以及高校举办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院附属中专班。
2.适用标准:1000元/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