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做好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2-22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一、印发通知的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若干措施》(辽人社发〔2021〕19号),充分发挥新就业形态带动就业创业的重要作用,积极拓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渠道,切实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发展,维护我市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我局印发通知,明确和指导、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劳动保障相关问题。


二、指导和督促企业准确理解法律政策

依法合规用工,积极承担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明确指导两种情形: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

明确指导两种用功形式:平台企业采取劳务派遣等合作用工方式组织劳动者完成平台工作的,应选择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并对其保障劳动者权益情况进行监督。平台企业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依法履行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责任。对采取外包等其他合作用工方式,劳动者权益受到损害的,平台企业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报酬保障和社会保障

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引导平台企业合理制定劳动规则和算法,督促企业按规定合理确定休息办法,在法定节假日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的合理报酬。加强劳动者保障领域信用建设,将企业及其合作企业违法拖欠劳动报酬行为纳入沈阳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记录。

引导平台企业通过购买人身意外、雇主责任等商业保险,提升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水平,化解平台企业工伤风险和维护劳动者工伤权益。同时,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符合相关条件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


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和职业技能提升

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

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灵活就业与新业态就业服务相关业务,为广大灵活就业人员、灵活用工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灵活就业岗位精准对接、法律援助、心理辅导等多项服务。

探索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建立我市“新业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优化职业技能培训服务,保障新业态新模式从业人员技能提升权益。


五、畅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维权渠道

推进新业态劳动者权益监测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打造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同工作机制,定期组织开展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活动,督促企业落实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责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根据用工事实认定企业与劳动者的关系,依法依规处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