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9-08       来源: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印发《关于优化调整创业担保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沈人社发〔2023〕32号),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贷款还款展期

出台此项政策是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关于印发辽宁省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人社〔2023〕8号),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因自然灾害、重特大突发事件影响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可申请展期还款。

二、贷款申请主体

明确了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主体,即创业担保贷款是以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其中,前者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请主体,后者为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主体。

三、贷款额度及贴息

按照国家财政部最新《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调整了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贴息标准以及特殊群体取消担保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由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调整为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300万元提高至400万元。

(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标准由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调整为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贴息标准由首次首年全额贴息,首次第二年50%贴息,第二次、第三次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调整为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财政贴息。

四、特殊群体取消担保

为落实《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增加特殊群体取消(反)担保,办理贷款时原则上不需办理抵押、质押、保证人担保等担保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