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
根据《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45号)和《关于印发扶持企业发展领域市与区县(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1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全力支持我市创业担保贷款健康发展,现将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属地责任,规范审核流程
自2024年1月1日起,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计算创业担保贷款应贴息金额,按季度向各区、县(市)财政部门申请贴息,并将审核后的贴息情况汇总报送市级财政部门(附件1-6)。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于每季度首月20日前受理经办银行申报的上季度贷款贴息申请要件,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审核并向经办银行拨付贴息资金。各区、县(市)财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将本地区各经办银行贴息情况汇总盖章后报送市级财政部门(附件7)。
二、落实支出责任,明确分担比例
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分别按项目所在区域和企业注册所在区域划分支出责任,所需贴息资金全部由区、县(市)财政承担,市级财政部门根据区、县(市)实际贴息情况对资金进行核算并给予补助。各区、县(市)业务有关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要求,积极筹措资金,切实将创业担保贷款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三、其他要求
1.各区、县(市)业务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政策,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对经办银行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借款主体资格审核意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审核意见等材料,按规定给予政策性财政贴息。
2.各区、县(市)业务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政策、基础数据等衔接,严格把关,确保贴息申请要件材料全面、准确,数据真实、无误。
3.各区、县(市)业务有关部门、各经办银行要各司其职、各担其责,注重协调配合,加强信息共享,提升政策服务质效,及时协商解决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推进。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关内容与《关于印发〈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45号)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无明确规定的,仍按照国家、省、市创业担保贷款有关规定执行。原《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金融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关于对县区经办银行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的确认函
2.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银行填报)
3.经办银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汇总表
4.经办银行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汇总表
5.经办银行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
6.经办银行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
7.沈阳市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明细表(区县相关部门填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4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