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2024年07月05日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指导目录》的通知

沈人社发【2024】20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培训的效果和质量,根据国家、省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指导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面向符合政府补贴培训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和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二、《指导目录》中产业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在现行规定的培训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20%。   

三、《指导目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将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适时予以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按照《辽宁省承担政府补贴项目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辽人社〔2018〕126号)等文件要求,各区县(市)人社局要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好培训机构管理和指导工作,精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和受教育者需求,并按照《指导目录》和需求情况确定培训机构。各区县(市)人社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培训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培训内容,开展对培训机构培训职业(工种)的审核、复核和事中事后检查等工作,确保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和课时安排。对不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虚假培训行为,一经发现,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或性质严重,恶意骗取或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沈人社发〔2020〕66号)即行废止。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进行开班备案培训班次的补贴标准,仍按《沈阳市职业技能培训政府补贴专业市级指导目录》(沈人社发〔2020〕6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

1.沈阳市政府补贴性培训职业(工种)目录

2.沈阳市政府补贴培训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目录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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