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公寓筹集认定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沈人社发 〔2025〕19号
各区、 县 (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各有关单位 (部门) :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现将《沈阳市人才公寓筹集认定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房产局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人才公寓筹集认定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构建我市“全周期、全链条”的人才安居政策体系,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在保障人才安居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人才公寓是指限定规划布局、建设标准、运营能力,面向我市各类人才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本细 则所称人才是指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 A、B、C、D 类人才和基础人才。人才公寓重点解决各类人才在沈期间过渡性、多样性的居住需求。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可享受人才公寓货币补贴、短期入住等优惠政策。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级筹集认定的人才公寓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人才公寓的筹集、认定及使用管理应遵循“全市统筹、因地制宜、市场运作、分类实施、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公寓的政策拟订、挂牌认定、补贴发放等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提供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信息、公租房及租赁补贴政策即时认定数据支持、核实人才公寓开业信息报告及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工作 ; 市区两级财 政局负责对人才公寓相关补贴等提供资金支持;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自有住房即时认定数据支持等工作;沈阳公积金中心负责入住人才公寓各类人才的公积金使用等相关工作;各区、县 (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做好人才公寓政策的宣传解读、对接企事 业单位等租赁需求、人才公寓补贴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筹集认定
第五条 人才公寓筹集认定工作应在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范 围内, 依申请组织实施。人才公寓项目选址应与产业布局、企事业单位分布、人才发展生态相匹配, 兼顾公共交通、生活配套等因素。
第六条 人才公寓项目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一) 项目单位应在我市注册登记,信用记录良好,项目权属信息明晰。
(二) 申报项目建筑面积:新建类不得低于2000平方米,改建、改造类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三) 规划和布局要综合考虑各类人才的实际需求,要满足宜居性、配套性和便利性要求。
(四) 适当装修,配备必要的生活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达到拎包入住的条件。
申报要件:1.《沈阳市人才公寓认定申请表》(附件1);2.项目单位营业执照;3.法人代表身份证;4. 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相关合法证明材料;5.沈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第七条 人才公寓运营机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具有运营住房租赁的专业能力;营业执照经营类型包含住房租赁(房屋租赁、自有住房租赁等相关事项);通过沈阳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推送开业信息报告;管理团队具有一定规模。
(二) 在我市累计运营租赁住房在500套(间)以上(或1.5万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化机构或在全国累计运营租赁住房在2000套(间)以上(或4万平方米以上)的规模化机构。
(三) 符合人才公寓项目标准但不具备运营机构认定标准的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进行运营管理。
申报要件:1.运营机构营业执照;2.法人代表身份证;3.运营项目清单及相关证明材料;4.项目申报承诺书。
第八条 人才公寓申报流程
1. 项目单位和运营机构提交申报要件;2.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申报要件对项目单位和运营机构开展资质初审工作;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房产局按照认定标准,通过实地勘察和会议讨论的方式对人才公寓项目进行认定;4.与运营机构签订不超过三年的《人才公寓合作协议(暂 行)》(附件2)。
第三章 货币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九条 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政策
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 A、B、C 类人才 (以下称“A、B、C类人才”),可采取先缴后补的形式免费租赁人才公寓。补贴上限为A类人才5000元/人/月、B类和C类人才3000元/人/月。D类人才及基础人才租赁人才公寓,享受人才公寓房租补贴政策,补贴上限为D类人才和博士毕业生1200元/人/月、硕士毕业生900元/人/月、本科毕业生500元/人/月、大专毕业生300元/人/月。补贴按足月计算发放,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当住房租赁合同租金价格低于补贴标准的,实际补贴金额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租金价格执行。
第十条 人才公寓轮候补贴政策
A、B、C类人才工作单位所在行政区域内无面积90m2(含)以上或空闲状态的房源,可申请人才公寓轮候补贴,轮候补贴和免租(房租)补贴共享政策时长,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其中海外(国内、境外)高层次人才,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可享受免申请直补政策。补贴标准为A类人才3000元/人/月、B类和C类人才1500元/人/月。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短期入住政策
人才公寓短期入住为来沈应聘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最多15天的免费入住服务。对纳入短期入住服务的人才公寓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每半年统一结算。
第十二条 人才公寓短期入住政策所需的资金、人才公寓免租(房租)及轮候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房租补贴所需资金按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属区、县(市)划分。人才公寓免租补贴及轮候补贴所需资金按工作单位注册地所属区、县(市)划分。人才公寓短期入住政策所需资金按人才公寓注册地所属区、县(市)划分。
第四章 申办受理
第十四条 人才公寓免租(房租)及轮候补贴条件
(一) 基础人才在首次申请时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非我市户口或落户我市未满2年,且博士生不大于45周岁,硕士生不大于40周岁,本科生不大于35周岁,大专生不大于30周岁。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A、B、C、D类人才申请无学历、户籍、年龄限制;
(二) 在我市(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无自有住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其中租赁(轮候入住)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和康平县内人才公寓的申请人额外要求在所在行政区域无自有住房。自有住房指的是申请人以任何形式拥有任何房屋用途的房产;
(三) 未享受我市公租房及租赁补贴政策;
(四) A、B、C类以外人才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应为申请人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沈阳域外就业创业的各类人才不在补贴范围内;
(五) 人才公寓补贴不与其他生活类补贴同 时享受。生活类补贴指的是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重点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沈阳市全职新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等;
(六) 每名人才同一时间在我市仅可申请一套人才公寓。每套人才公寓仅有一名签约承租人,且仅可由签约承租人名义申请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短期入住条件
(一) 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大专及以上毕业年级在读学生);
(二) 往届毕业生毕业年限不超过5年;
(三) 非我市户籍。
第十六条 申请程序及所需要件
申请人可通过人才公寓线上平台查询人才公寓项目门店地点和户型等信息。根据申请政策类型,申请时需提供以下要件:
(一) 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
1. 《沈阳市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申请表》(附件3);
2. 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3. 《住房租赁合同》;
4. A、B、C类人才额外提供工作单位(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副本;基础人才额外提供户口簿(首页、 本人页)、毕业证书(海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 人才公寓轮候补贴
1.《沈阳市人才公寓轮候补贴申请表》(附件4);
2. 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3. 工作单位(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副本。
(三) 人才公寓短期入住政策
1. 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2. 毕业证书或学生证(海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 面试邀请(电脑或手机截图)。
第十七条 审核及拨付程序。
(一) 人才公寓免租(房租)及轮候补贴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计汇总本辖区内人员信息,根据补贴条件对申报信息(材料) 进行审核,并对A、B、C类人才的在沈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七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人才公寓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二) 人才公寓短期入住政策
24小时以内完成申请审核。审核通过后,以短信形式将入住信息反馈给申请人,不合格的说明原因。申请人凭居民身份证和入住短信信息在申请入住当天,到所入住的人才公寓项目门店办理入住手续。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半年对符合条件的入住人数进行统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信息报送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公示无异议后(公示期七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核算资金拨付到人才公寓运营机构银行账户。
第五章 运营管理
第十八条 人才公寓实施“市场化运营+政策支持”的运作 模式。经认定的人才公寓运营机构提供 日常维护、租金收缴、物业管理等运营服务。人才公寓房源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各类人才使用,剩余房源可面向社会另行招租。
第十九条 人才公寓配租工作遵循“谁拥有、谁受益”原则,各区、县(市)筹集或用人单位自建的项目在优先保障本辖区或本单位人才租赁需求的基础上,可纳入全市人才公寓管理体系,面向全市运营。
第二十条 经认定的人才公寓项目和运营机构,原则上运营年限不得低于10年,因企业倒闭、房屋征收、经营不善等不可抗性因素,导致人才公寓项目无法继续运营的,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告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妥善安置在住人才后可自动退出人才公寓项目。
第二十一条 人才公寓短期入住政策的入住期限最多15天,到达期限时,申请人按人才公寓住宿管理规定办理退租手续。申请人因故提前、延后或取消使用房源的,提交调整申请后,管理人员应及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自觉遵守《住房租赁合同》等相关规定,合理使用人才公寓住房,对于违反《住房租赁合同》中规定情形的,运营机构可收回已配租的住房。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人才公寓补贴发放:
(一) 在我市处于失业状态;
(二) 参保状态由市级企业参保变为机关事业参保或省级企业参保;
(三) 在我市购房或享受我市公租房及租赁补贴政策;
(四) 在我市享受其他生活类补贴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虚报人才公寓补贴等优惠政策的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资格,并依法追缴违法所得,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主管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相关部门履职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人才公寓政策享受期内, 申请人变更、续租、退租后再次租赁人才公寓项目门店等情形,需再次提交《住房租赁合同》。人才类别变更为A、B、C 类人才的,按人才公寓免租 (轮候)申办流程、材料再次申请。基础人才的人才公寓补贴标准以首次申请时的学历进行认定。
第二十七条 承租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发布后,人才公寓短期入住可通过网站、移动客户端提出线上申请,人才公寓补贴通过所在项目门店提出申请 (A、B、C类人才由工作单位(创业实体)人事人员到工作单位注册地的 区、县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待人才公寓线上平台开通后,全部实行线上申请。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终止执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 <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人社发〔2021〕37号)。在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公寓在住人员可按原办法补贴标准执行到期满为止。
附件 :
1. 沈阳市人才公寓认定申请表
2. 人才公寓合作协议(暂行)
3. 沈阳市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申请表
4. 沈阳市人才公寓轮候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