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公寓筹集认定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2025年07月18日

现就《沈阳市人才公寓筹集认定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人才安居工作,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突出作用,结合我市人才公寓政策运行情况,现对我市人才公寓政策做出调整。

二、申请条件

(一)人才公寓免租(房租)及轮候补贴条件:

1.基础人才在首次申请时应具有国家承认的大专及以上学历,非我市户口或落户我市未满2年,且博士生不大于45周岁,硕士生不大于40周岁,本科生不大于35周岁,大专生不大于30周岁。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A、B、C、D类人才申请无学历、户籍、年龄限制;

2.在我市(不含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无自有住房(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其中租赁(轮候入住)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和康平县内人才公寓的申请人额外要求在所在行政区域无自有住房。自有住房指的是申请人以任何形式拥有任何房屋用途的房产;

3.未享受我市公租房及租赁补贴政策;

4.A、B、C类以外人才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应为申请人缴纳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在沈阳域外就业创业的各类人才不在补贴范围内(省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养老保险不予补贴)。

(二)人才公寓短期入住条件:

1.大专及以上学历(包括大专及以上毕业年级在读学生);

2.往届毕业生毕业年限不超过5年;

3.非我市户籍。

三、补贴标准

1.经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认定的A、B、C类人才(以下称“A、B、C类人才”),可采取先缴后补的形式免费租赁人才公寓。补贴上限为A类人才5000元/人/月、B类和C类人才3000元/人/月。D类人才及基础人才租赁人才公寓,享受人才公寓房租补贴政策,补贴上限为D类人才和博士毕业生1200元/人/月、硕士毕业生900元/人/月、本科毕业生500元/人/月、大专毕业生300元/人/月。补贴按足月计算发放,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当住房租赁合同租金价格低于补贴标准的,实际补贴金额按照住房租赁合同租金价格执行。

2.A、B、C类人才工作单位所在行政区域内无面积90㎡(含)以上或空闲状态的房源,可申请人才公寓轮候补贴,轮候补贴和免租(房租)补贴共享政策时长,自首次享受补贴月份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其中海外(国内、境外)高层次人才,经所在工作单位同意,可享受免申请直补政策。补贴标准为A类人才3000元/人/月、B类和C类人才1500元/人/月。

四、申报材料

(一)申领人才公寓免租(房租)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住房租赁合同》;

2.《沈阳市人才公寓租赁申请条件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

3.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4. A、B、C类人才额外提供工作单位(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副本;基础人才额外提供户口簿(首页、本人页)、毕业证书(海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二)申领轮候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沈阳市人才公寓轮候补贴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3.所在工作单位(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副本。

(三)人才公寓短期入住政策

1.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2.毕业证书或学生证(海外高校毕业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3.面试邀请(电脑或手机截图)。

五、申请流程

人才公寓短期入住可通过网站、移动客户端提出线上申请,人才公寓补贴通过所在项目门店提出申请(A、B、C类人才由工作单位(创业实体)人事人员到工作单位注册地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待人才公寓线上平台开通后,全部实行线上申请。

六、注意事项

1.申请人在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前,需自行判断是否具备补贴发放条件,避免入住后无法领取补贴。

2.自首次申请之日起36个月为政策享受期。政策享受期从申请人首次成功申领人才公寓补贴的补贴月份开始计算。A、B、C类人才的免租补贴和轮候补贴政策共享政策时长。

3.申请人在政策享受期内,需根据不同情形(首次申请、续租申请及其他)提交对应的审批要件,未按时提交无法领取补贴。

4.申请人同一时间在我市仅可申请一套人才公寓。每套人才公寓仅有一名签约租赁人,且仅可由签约租赁人一人名义申请免租(房租)补贴。

5.人才公寓房租、免租及轮候补贴政策互不兼得且不与其他住房保障类补贴、生活类补贴等同时享受,其中生活类补贴指的是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生活补贴、沈阳市高校毕业生到县域地区重点企业就业专项生活补贴、沈阳市全职新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以最新通知要求为准)。

6.自有住房指的是申请人以任何形式拥有任何房屋用途的房产(以现实备案和不动产权登记为准)。

7.沈抚新区属于省直接管理,沈抚新区企业人员不在补贴范围内。

8.补贴月份根据各合同月起始日的所在月份认定。申请人在同一人才公寓门店续签《住房租赁合同》,且符合足月租赁条件的,可享受当月补贴。

9.基础人才的人才公寓补贴标准以首次申请时的学历进行认定。

10.人才公寓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

11.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终止执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沈阳市人才公寓建设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沈人社发〔2021〕37号)。在政策享受期内的人才公寓在住人员可按原办法补贴标准执行到期满为止。

12.其他未说明事宜可咨询所在区、县(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解读单位: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件解读人:苗秀川

解读人办公电话:024-31401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