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沈人社发【2025】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发〔2025〕7号),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现公布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2100元调整为2230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900元调整为2080元。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由21元调整为22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由19元调整为20元。
三、实施时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5年12月1日起实施。
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原《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4〕12号)即行废止。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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