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沈人社发〔2025〕32号)的政策解读
2025年11月28日

一、制发政策文件的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增加低收入者收入、促进共同富裕的重大部署,推动居民收入与经济增长基本同步,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劳动者,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辽宁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25〕7号),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从2025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二、政策文件的关键内容

(一)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230元。

(二)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2080元。

(三)和平区、沈河区、铁西区、皇姑区、大东区、浑南区、于洪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

(四)辽中区、新民市、法库县、康平县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0元。

三、政策文件的部分解释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其组成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包含:个人应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四、文件解读的群众咨询

联系人:沈阳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姜哲玉;联系方式:22855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