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人社发〔2021〕10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辽人社函〔2021〕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优化创业培训供给
鼓励优势资源参与创业培训,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就业创业培训(实训)中心、各类职业院校、高校、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等实体开展创业培训。
二、扩大创业培训群体范围
创业培训要面向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重点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简称“两后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及我市就读的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高校学生等开展创业培训。
我市就读的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学生、高校学生,持身份证和学生证报名参加创业培训,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一次政府补贴创业培训,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等其他人员参加创业培训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三、加强培训组织实施和补贴资金使用
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创业培训补贴所需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组织要求、监督管理和补贴的申领、审核、拨付等按照《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沈人社发〔2020〕26号)、《关于印发<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实施办法(2019-2021年)>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78号)执行。
四、加强实施管理,加大培训监管力度
创业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政策制定、创业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培训机构管理、分类组织开展创业培训,加强对创业培训工作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
各区县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创业培训工作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创业培训机构、培训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管理不规范、弄虚作假、培训缺斤少两的培训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或移出政府补贴培训机构目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执行期限
本文件按《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沈人社发〔2019〕62号)的规定时间执行。
附件: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的通知》(辽人社函〔2021〕7号)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