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全职新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沈人社发〔2022〕19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现将《沈阳市全职新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 阳 市 财 政 局
2022年5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全职新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兴沈英才计划”,鼓励企业全职引进高技能人才,规范、有效做好全职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我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含中、省直驻沈企业)全职新引进的外埠高技能人才,且与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依法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高技能人才可作为本办法中的申报人。
第三条 申报人为高级工(国家三级)、技师(国家二级)、高级技师(国家一级)的,分别按每月600元、800元、1000元的标准申领生活补贴,最长申领36个月。生活补贴标准按照新引进时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对应标准发放。
第四条 申报生活补贴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报时限须为到沈工作后一年内。
(二)申报人须首次新引进到沈阳就业,在政策执行起始日之前未在沈阳有过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三)申报人首次新引进到沈阳就业时,须已取得申报补贴所对应的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
(四)申报人申报补贴所对应的期间,必须在所在单位实际工作,定期领取工资薪酬,且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条 沈阳市全职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组织实施:
(一)申报。申请生活补贴的高技能人才,通过“盛事通”APP实名认证后,线上申请生活补贴。线上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以下证明材料:
1.承诺书(附件1);
2.户籍证明;
3.申报人的沈阳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
4.申报人与企业签订的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
5.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证明材料。
6.劳务派遣申报人须提供《劳务派遣人员生活补贴申报表》(附件2)。劳务派遣企业与实际用工单位均应是我市企业。
(二)审定。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人资格进行审核,提出拟补贴对象名单。
(三)公示。将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无异议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填报《沈阳市全职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附件3),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汇总表报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期间发现存在问题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审定。
(四)资金拨付。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申请生活补贴条件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报人银行账户。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 1的比例共同承担,由市财政先行全额垫付,区县应承担的资金通过财政年终结算方式上解。
第六条 申报人领取生活补贴期间,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自劳动关系解除次月起停止发放生活补贴。申报人与本市新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符合申领条件的,可再次申请生活补贴。但政策享受期自首次申领补贴之日起连续计算不超过36个月。
第七条 申报人应如实填报个人信息,用人单位应严格审核,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用人单位应每年1月份向其社会保险缴纳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申报人领取生活补贴期间工资发放证明材料。未按时提供的,暂停生活补贴发放。劳务派遣员工可由用工单位提供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第八条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对疑点信息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核实查证。对弄虚作假、冒领或骗取生活补贴资金的个人、单位,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追回所发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申报人及有关单位责任,并按规定将相关主体纳入失信人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做好新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方面的服务和监管工作。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开展生活补贴工作的督导抽查;指导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生活补贴的受理、审核等工作。
(二)市、区财政部门负责生活补贴资金的筹集,并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监督检查。
(三)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补贴的受理、审核、管理和指导服务工作;实施对补贴申领过程的质量监管;开展对本辖区内补贴申领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
(四)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生活补贴信息公开制度,应向社会公布生活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举报电话和投诉信箱,对单位或个人的投诉举报及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开展调查核实,对情况属实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情节特别严重的应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附件1
承诺书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引进高技能人才姓名 | 引进时间 | ||
职业(工种)及 等级 | 证书编号 | ||
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报人承诺 |
本人承诺:我是该单位全职新引进高技能人才,所提供生活补贴材料属实,如有不实或其他不符合申领条件情形,愿意退回已申领补贴,并承担相关损失及法律责任。
申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用人单位承诺 |
该同志为我单位全职新引进的高技能人才,其生活补贴申报材料属实。本单位同意每年1月份报送享受生活补贴职工上年度工资证明材料,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关损失及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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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劳务派遣人员生活补贴申报表
劳务派遣 单位名称 | |||
单位地址 | |||
用工单位 | |||
单位地址 | |||
引进高技能人才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引进时间 | 联系电话 | ||
证书编号 | 职业(工种)及 等级 | ||
单位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
申报人承诺 | 本人承诺:我是该单位全职新引进高技能人才,所提供生活补贴材料属实,如有不实或其他任一不符合申领条件情形,愿意退回已申领补贴,并承担相关损失及法律责任。 申报人签字: 年 月 日 | ||
用工单位 承诺 | 我单位为申请人的实际用工单位,其生活补贴申报材料属实,本单位全体职工 人,其中劳务派遣 人,用工符合《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如有弄虚作假等不实情形,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用人单位 承诺 | 同志为我单位全职新引进劳务派遣人员,其生活补贴申报材料属实,我单位已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本单位同意每年度1月份报送享受生活补贴职工上年度工资证明材料,如有不实情形,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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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沈阳市全职引进高技能人才生活补贴发放名单汇总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职业(工 种)及等级 |
证书编号 |
申请时间 |
参保单位 |
补贴月份 | 补贴金 额(元) |
合计 |
区(县、市):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