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要求,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相关市政府规章草案、政策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规范全市人力资源市场。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就业创业扶持援助政策。完善职业评价制度和相关政策,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统筹协调选拔高校优秀毕业生赴基层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关于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就业管理政策,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建立企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拟订企事业单位人员福利政策。承办市政府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行政职务任免相关事宜。负责落实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相关政策。
(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拟订事业单位人员管理政策。参与人才管理工作,制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继续教育政策,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组织实施博士后管理制度,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和引进工作。
(六)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民工工作的部署要求及省、市有关安排,组织拟订全市农民工工作的有关规定,组织推动全市农民工工作,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七)统筹实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拟订劳动关系政策并完善相关协调机制,组织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监督落实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完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信访工作制度。
(八)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组织实施城乡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拟订全市统一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负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编制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
(九)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十)指导全市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一)按分工负责企业帮扶工作。
(十二)承担沈阳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担本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组织建设相关工作。
(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辽公网安备 2101030200034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