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出台背景
开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是践行党的方针政策的重要途径,是打造高素质专业化队伍的重要保障,是落实领导干部走上讲台的重要举措,更是新时代党员干部提高为人民服务本领的迫切需要。目前,我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1.8万人,是人才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沈阳振兴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事业单位承担公共服务管理职能,涵盖教育、卫生、科研、文化等领域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藏龙卧虎、人才济济。不断提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思想觉悟、职业道德和综合素养,造就一支敢于担当、奋发有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是当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刻不容缓的责任,也为我市经济振兴发展提供组织人才智力保障具有重大意义。
二、政策依据
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人社部规〔2019〕4号)及《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规定〉的通知》(辽人社函〔2020〕274号)制定此文件。
三、 文件内容
文件包括“加强政治统领,致力服务大局”“实行分类分级,确保全员覆盖”“坚持精准效能,保障培训经费”“坚持依法治教,强化师资力量”“注重培训实效,实行培训登记”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六个部分,还包括《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培训情况登记表》《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公共科目登记表》《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前培训专业科目登记表》《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培训情况汇总表》四个附件。
1.培训内容。文件所指的培训是由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实施的组织行为,主要包括四类培训:一是岗前培训,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会同本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新聘用工作人员岗前培训。二是在岗培训,正常在岗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定期参加在岗培训,鼓励事业单位建立健全在岗自学制度和考核机制,引导和支持工作人员加强在岗学习。三是转岗培训,岗位类型发生变化或者岗位职责任务发生较大变化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转岗培训,要侧重提高工作人员胜任新岗位职责任务的能力,帮助工作人员尽快上手、平稳过渡,对专业要求较高的岗位可逐步建立“先培训、后上岗”培训模式。四是专项培训,参加重大项目、重大工程、重大行动等特定任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进行专项培训,注重培训急需的知识、技能、方法、经验等,做到重点突出、务实高效,确保工作人员能够胜任特定任务。
2.组织形式。文件针对不同种类培训的特点,分别规定了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不同实施单位和统一组织、委托组织、授权组织等不同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一是对于岗前培训,规定其公共科目培训由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编制计划,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或者授权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方式进行,其专业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以师带徒等方式进行。二是对于在岗培训,规定管理人员公共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在职自学等方式进行,管理人员专业科目培训由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组织或者委托专门培训机构组织,或者授权事业单位按规定组织,一般采取脱产培训、网络培训、集体学习等方式进行;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在岗培训分别按照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规定执行。三是对于转岗培训,规定其培训方式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自主确定。四是对于专项培训,规定其培训方式由任务组织方根据该工作任务的实际需要确定,可以采取团队集训等办法进行。
3.主要措施。培训工作是否取得实效,既有制度设计的因素,又有制度执行的因素。文件从制度设计层面,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突出政治统领。二是实行分级分类。三是坚持精准效能。管理人员培训,注重提高管理能力、专业水平和职业素养。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注重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创造创业能力。工勤技能人员培训,注重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四是坚持依法治教。文件要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重点联系和专门建设一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基地、机构,可采取适当形式建立完善事业单位培训师资库,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培训工作有序、高效。五是实行培训登记。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工作人员培训档案,对工作人员参加培训的种类、内容、时间和考试考核结果等情况进行登记,登记表存入单位文书档案及干部人事档案。六是强化责任落实。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培训工作的综合管理。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事业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