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2022年05月26日

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落实《沈阳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对《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一)制定背景。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发〔2022〕4号)、《国家“十四五”期间人才发展规划》和《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修订)》(人才新政3.0版)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和传承载体建设,扶持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结合实际出台《办法》。

(二)主要依据。《中共沈阳市委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创新创业人才高地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沈委发[2017]27号),《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实施“盛京工匠”培养工程五个实施意见》(沈人社发〔2021〕32号)。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6章19条,从申报评审、扶持政策、产出评估、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培训基地实施管理作了全面规定。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主体

我市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要目标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以及大中型企业技能培训中心。

(二)申报条件

1、管理规范。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未发生违规违纪事件;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高效的组织管理体系,已建立规范的培训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风险管理等制度。

2、培训能力。培训场所和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建设和安全标准,满足年培训500名以上高技能人才的需要;具有与2-3个经济发展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培训特色专业(职业),及相匹配的场地、实训装备;能够面向企业、学校、社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3、师资队伍。建立了完善的师资培养机制。有满足培训需要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和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教师占实训教师总数的40%以上。

4、培训合作。项目申报单位为院校、培训机构的,与2家以上大型、中型企业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有3个以上专业与合作企业共同研究确定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培训计划、师资建设、研发课题和培训实习方案,并与合作企业共建了培训实习基地,聘请企业高级技师、技师和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

5、信誉良好。申报单位诚实守信,无失信等不良记录。


四、评审程序

(一)组织申报。符合培育基地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报培育基地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及《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和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或存有不实情况的,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

以往年度国家、省或市级培育基地建设项目未实施完成的,不可申报培育基地建设项目。

(二)专家评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评审采取现场答辩与材料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专家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估打分,拟定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单位。

(三)实地复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拟定的培训基地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实地复核。专家实地听取拟定的培训基地建设项目单位介绍前期基础工作、建设思路、资金安排等方面情况,对建设项目的场地、设备、管理体系等进行实地复核。

(四)社会公示。拟定的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单位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确认拨付。公示无异议的报市政府批准授予“沈阳市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牌匾,并拨付相应项目资助经费。 


五、申报材料

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等。


六、项目产出

(一)构建完备的培训体系。培育基地项目实施一年,围绕2-3个专业(职业),从培训模式、课程设置、教材开发、师资建设、培训装备和能力评价等方面,构建成较为完备、系统的高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二)形成规模化培训示范效应。通过实施培育基地项目,增强规模化、系统化培训高技能人才的能力。培育基地项目实施两年后,高技能人才年培训能力不少于1000人。

(三)提炼培育基地建设工作经验。通过实施培育基地项目,总结高技能人才培训的基本规律和科学方法,提炼高技能人才培育基地建设的经验和做法,为基地建设和规范化、系统化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科学依据。


七、监督管理

(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加强对市级基地建设项目单位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健全考核、检查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市级基地的建设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对项目运行存在的问题要限期整改。

(二)市级基地建设项目实施中期和终期,建设项目单位应分别自查总结项目实施情况,形成报告报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建设项目实施期满1年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结合项目产出要求,对建设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工作进行中期评估,形成中期评估报告。

(四)建设项目实施期满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并按照相关程序确定专业机构,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形成结项审计报告。

(五)考核、验收不合格的,视情给予项目单位不超过6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满经再次评估、验收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市级基地资格,并追回财政补助资金。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市级基地,将优先纳入省级、国家级基地推荐范畴。


八、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