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我省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期间,根据督察工作安排,我市抽调王欢等同志,参与督察期间的群众信访受理工作。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组对王欢等同志的工作给予高度肯定,专门向市委、市政府写出表扬信,并希望我市以适当形式对予以表扬。为充分发挥先锋模范的示范引领作用,号召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身边榜样学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决定给予王欢同志记功奖励。
二、政策依据
《沈阳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时奖励实施方案(试行)》(沈人社发〔2020〕35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应给予及时奖励。……(二)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在全市有较大影响的给予记功”。
三、奖励对象主要事迹
王欢,女,现年39岁,2009年参加工作,中共党员,现为沈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管理七级)。进驻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驻地期间,她服从指挥、听从安排,及时跟市工作协调组进行沟通汇报,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和严谨的工作态度,顺利完成中央督察组交办的工作任务,有力保障了督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受到中央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领导的肯定和赞赏,为我市迎接中央环保督察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也为市委、市政府争得了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