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关于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沈人社发〔2024〕19号)
二、培养对象
依法与我市依法设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签订1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新招用1年以内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转岗(改变职业工种)1年以内,有技能提升需求的技能岗位员工为主要培训对象。
三、培训工种
经过深入细致的调研,紧密围绕我市重点产业的实际需求,制定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培训的职业(工种)目录,并根据我市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对目录进行及时、动态的调整,以确保培训内容与市场需求保持高度契合。
四、培训目标及期限
中级工通常为1年,高级工通常为 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
五、补贴标准
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六、申报材料
(一)申报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模板见附件):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
2.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
3.企业与培训机构、线上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
4.企业学徒名册、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5.企业学徒社保缴费记录;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7.企业新型学徒制诚信承诺书。
(二)申领职业培训补贴,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
2.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合格人员花名册;
3.培训合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或证书复印件;
4.合格人员培训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5.具有线上培训课程的,提供学员线上培训数据相关证明材料;
6.不少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7.培训机构、培训平台等提供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七、办理流程
(一)前期准备
1.确定培训对象。与学徒签订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同一批次同类同等级职业(工种)可签订集体培养协议。
2.选择合作院校。市人社部门组织遴选优质培训机构纳入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目录,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企业在自主选择目录中具备相关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合作并签订合作协议。企业拟依托自有培训中心开展培训的,应参加培训机构遴选,且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开展其他培训任务。
3.选择合作的线上平台。拟开展线上培训的按照《关于大力推行“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317号)、《关于公布辽宁省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平台推荐目录(第二批)的通知》(辽人社函〔2022〕257号)等文件要求,自主选择线上服务平台并签订合作协议。
4.选拔企业培训导师和院校培训导师,并备案审核。企业导师原则上应为本企业在职职工,师徒比例不超过1:25。企业导师一般应达到或超过学徒培养目标的职业技能等级,对于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一线、未参加过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且具备带徒能力的职工,经企业评估认定并通过所属人社部门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相应说明和佐证材料后,也可作为企业导师。
5.选购培训教材。通用素质必修课程须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全国职业培训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通用素质选修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技能课程原则上在目录中选用。对全国职业培训规划教材目录中没有的教材,可在职业培训教材信息库中选用,严禁使用盗版、盗印等违规教材。
6.登录市人社局官网,查询了解拟培训的职业(工种)的评价机构。
(二)申报及开班备案
企业向注册地址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报材料,进行申报备案。同时在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职业能力建设——职业培训板块(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进行线上系统开班备案。
(三)组织实施
开班备案审核通过后,企业和培训机构按照备案计划开展培训。每年不少于400课时,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其中通用素质和专业基础学时分别不低于总学时的10%和20%;如有线上培训课程,线上课时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30%;通用素质课程应包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职业道德与职业素养,安全生产等内容;每个班次班型不超过50人;企业应建立学徒培训台账,详细记录参训情况,对无法完成培训的学徒及时反馈记录。培训完成后企业应向所属人社部门提交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可以进行考核评价。
(四)考核评价
学徒期满完成培训任务,向评价机构提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验收合格证明和系统导出的培训学员花名册(加盖企业公章)等材料报名参加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完成后,将成绩和证书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五)培训补贴资金申请及拨付
学徒期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企业向所属人社部门提交补贴资金申领材料,审核通过,且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报请市人社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后,向企业拨付补贴资金至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企业应在培训任务完成后1个月内申请考核评价,并于6个月内组织完成评价及补贴申领工作。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按规定与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不兼得。
八、各区业务经办单位及联系方式
和平区 024-31912272
沈河区 024- 22898021
大东区 024-24150012
铁西区 024-25910815
皇姑区 024-86459252
浑南区 024-24210635
沈北新区 024-88043266
于洪区 024-25321408
苏家屯区 024-89810027
辽中区 024-87821329
法库县 024-87125305
康平县 024-87332035
新民市 024-27622552
九、业务指导电话
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培训部 024-31401196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建处 024-22527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