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沈人社发【2024】19号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加强我市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校企合作走深走实,以人才力量支撑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现将《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2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充分认识到做好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重要意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建立新型学徒制培训职业(工种)目录及培训机构(企业)目录并动态调整;市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培训业务指导、培训补贴复核、补贴资金拨付及相关信息管理系统的组织应用;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的受理审查、服务监管及培训补贴审核公示等工作。企业新型学徒培养的主要职责由所在企业承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含中央、省驻沈企业和市属企业)注册地址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加强档案管理
(一)做好申报备案材料档案管理工作。拟申报备案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应在开班前10个工作日向所属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开班申请,提交以下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附件2);
2.企业与学徒签订的培养协议(附件3);
3.企业与培训机构、线上平台签订的合作协议(附件4);
4.企业学徒名册(附件5)、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
5.企业学徒社保缴费记录;
6.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信息;
7.企业新型学徒制诚信承诺书(附件6)。
(二)做好申领拨付材料档案管理。培训任务完成后,企业申领拨付补贴应向所属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交以下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7);
2.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合格人员花名册(附件8);
3.培训合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或证书复印件;
4.合格人员培训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5.具有线上培训课程的,提供学员线上培训数据相关证明材料;
6.不少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7.培训机构、培训平台等提供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三、加强服务监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聚焦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进产业升级、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布局未来产业,重点围绕我市20个重点产业链及10个重点产业集群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确定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职业(工种)目录,择优遴选培训机构纳入承担政府补贴性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目录,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企业拟依托自有培训中心开展培训的,应参加培训机构遴选,且未经许可不得对外开展其他培训任务。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关于规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沈人社发〔2024〕4号)要求,加大对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过程监管力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之前已签订协议的按原规定执行。
附件:
1.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时代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的通知.pdf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沈阳市财政局
2024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